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渤黄市监不罚〔2022〕 3002号
当事人: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老吴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南大港管理区盛景东郡小区B-S44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韩广亮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老吴蔬菜店进行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所抽检的韭菜于2022年8月9日抽检系统反馈,经检测检验项目:毒死蜱,腐霉利,氧乐果等3项;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入的韭菜可以提供并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可以提供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购入的韭菜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3.当事人的小摊点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事实。
5.供货者的健康证复印件和供货单一份,证明
该批次的韭菜来源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事实认可。
7.询问过程照片一份,证明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调查了解的事实。
2022年8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号为沧渤黄市监罚告【2022】3015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购入不合格韭菜的销售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存在的违法行为危害性,并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建议做出免于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2. 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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