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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4.08.13

政策导读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将种业科研和农业生产有机结合,着力人才发展和人才激励,实现激励创新与预防腐败相统一。进一步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将北京、黑龙江等10省(市)列入改革重点省份,率先突破。在种业领域乃至整个科研领域引起强烈反响。

主要内容

一、切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种业科研人才和成果权益改革试点成果明显。

(二)扩大试点是贯彻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

二、明确改革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改革部署,以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和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享,着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解决制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四)基本原则。激励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统筹推进种业基础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品种创新、管理创新,激活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两大资源,实现种业创新能力提升与可持续发展。

(五)改革目标。建立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的新机制,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种业科技人才,取得一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重大应用前景的突破性种业科研成果。

三、落实改革重点任务

(六)确定改革单位范围。种业改革单位包括种业科研领域的中央级和各省(区、市)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七)实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各省(区、市)各改革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台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八)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到种子企业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

(九)完善种业科研人员评价考核和培养引进机制。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人员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指标,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十)明确种业科研成果权益。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十一)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鼓励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

(十二)规范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十三)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加强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突破性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育种理论方法等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增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

四、加强领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完善配套政策。

(十六)做好工作衔接。

(十七)强化机制创新和总结宣传。

政策导读

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