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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4.09.20

政策导读

2017 年 1 月 16 日,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育管用”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为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和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的高素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提供制度支撑。

主要内容

一、任职条件和资格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五项基本条件和五项基本资格。专技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应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应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选拔任用

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

三、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围绕紧跟科技发展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制定。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科技人员代表等方面意见。

四、考核评价

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注重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注意与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相衔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

五、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制度、交流轮岗制度。

领导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落实科研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等自主权,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六、监督约束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根据行业特点,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职务(职称)评聘、科研经费使用、物资采购、资源配置、成果处置、收益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七、退出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1. 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 因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 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4. 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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